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总价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三八”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6)将2016年3月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房租款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来学网)
当月除珍珠粉以外的材料均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用途,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18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当月已确认用途。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无上期留抵税额。
要求:
(1)根据所列资料,逐笔计算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额)和消费税。
(2)根据资料填写下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摘要)中所列字母对应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