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将部分办公家具和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售。
(1)办公楼及办公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共计3000万元,已提折旧2450万元,净值550万元。其中:办公楼于2011年自行建造完成并于当年投入使用,其原值为2800万元,净值为500万元;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中,2008年购置的一部分原值为150万元,净值为30万元,2018年购置的一部分(已抵扣进项税)原值为50万元,净值为20万元。
(2)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办公楼进行了评估,重置成本价为5000万元,成新率为4成新。
(3)甲公司按25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办公家具出售给乙公司,产权转移书据中注明办公楼作价2500万元;2008年购置的办公家具作价30万元,2018年购置的办公家具作价20万元。
上述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位于市区。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售办公楼的增值税。对于出售办公家具,甲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假设甲公司期初无留抵税额,当月无进项税额。
要求:
简要说明甲公司处置办公楼和办公家具分别涉及哪些税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