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8月5日,甲公司以应收乙公司账款422万元和银行存款30万元取得丙公司生产的一台机器人,将其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核算。该机器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00万元。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收取款项422万元,对甲公司无追索权,丙公司将其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资料二:2016年12月31日,丙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丙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72万元。至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前,丙公司未对该笔应收账款再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三:2017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经协商,当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丙公司同意乙公司当日以一台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00万元的R设备偿还该项债务,当日,乙、丙公司办妥相关手续,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丙公司收到该设备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日丙公司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339万元。
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判断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丙公司201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并编制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
(3)判断丙公司和乙公司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并说明理由,计算丙公司在此项交易中的损益,并编制丙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