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的非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为780万元,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0年年初到期,2020年8月重新认证通过。2020年9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1.审核2019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
(1)2019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55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8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其中包括职工培训费支出4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9万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2019年8月,将一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免征增值税。该项技术转让取得收入60万元,成本18万元、相关费用2万元。
(3)2019年10月,通过当地市政府进行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4)2019年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为:
(来学网)
经审核:发现2019年3月份有一笔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0
公司章程标明,A公司由甲公司和张先生投资设立,张先生持股30%。
2.审核2020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
(1)2020年第一季度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
(2)2020年4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满足有关条件,相关人员行权,其中技术人员小李按股权激励方案取得20000股股权奖励,并根据约定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不能转让,该股权奖励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8元。
(3)张先生于2020年5月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配偶赵女士,约定转让收入为350万元。2020年以来,A公司的实收资本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审核2019年度纳税情况记录的信息,请逐一分析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计算201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2019年A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股东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请分析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准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4)请说明技术人员小李取得的股权奖励可选择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及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5)2020年股东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50×14%=77(万元),纳税调增=86-77=9(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50×8%=44(万元),职工培训费支出4万元,可全额扣除。
除职工培训费支出外,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50×2%=11(万元)>9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技术转让所得=60-18-2=40(万元)。
小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4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780×12%=93.6(万元),纳税调增=100-93.6=6.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80+9-40+6.4=75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55.4×15%=113.31(万元)。
(2)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30%×20%=60000(元)。
(3)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不正确。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不需要核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4360000×30%=4308000(元)
股权转让收入350万元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430.8万元。
发生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虽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所以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配偶,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