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位于市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2020年度购进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年末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20年度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依据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能提供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2020年度利润表摘要如下:
2020年12月
(来学网)
税务师对该企业202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纳税相关问题:
1.2020年度管理费用中累计列支业务招待费60000元。2.5月18日该企业投资的境内未上市居民企业A公司注销,从A公司分得剩余资产250000元。已知A公司注销时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载明剩余资产2500000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400000元。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00元,投资比例10%,分配的资产金额250000元。其中确认的股息金额为4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00
投资收益50000
3.7月18日收回2019年度已经作坏账损失核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60000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
4.8月16日收到购货方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000元,以及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3000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3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0
财务费用30000
5.8月24日与销售方协商,原订购的货物不再购进,预付的70000元货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销售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70000
贷:预付账款70000
6.10月24日将一批被盗电脑进行核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显示,这批电脑于2019年4月购进,购置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00000元,税额26000元,进项税额均按规定抵扣。截止被盗时会计上已累计计提折旧额80000元,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3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
营业外支出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假定除上述问题外,企业的其他处理与纳税无关。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逐一简述上述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请计算2020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
(3)请填写所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无纳税调整的项目不填写)。




(4)请计算2020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应补(或退)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扣除限额1=60000×60%=36000(元),扣除限额2=8000000×0.5%=40000(元)。
应纳税调增=60000-36000=24000(元)。
②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因为双方均为居民企业,所以40000元免税。应作纳税调减40000元。
【补充】分配资产250000元减除上述股息40000元的余额210000元,超过投资成本200000元的部分10000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③账务处理错误。2019年度已经作为坏账损失核销,现在收回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应收账款60000
借:应收账款60000
贷:坏账准备60000
正确的处理:
先调减会计利润60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
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收回的坏账损失,应作纳税调增60000元。
④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30000÷(1+13%)×13%=3451.33(元)
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345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财务费用增加3451.33元,利润总额减少3451.33元。
⑤没有问题。
⑥账务处理错误。营业外支出少计=120000×13%=15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600
借:营业外支出15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600
当期增值税应增加15600元。
因增加营业外支出15600元,所以利润总额减少15600元,该资产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应补缴的增值税=3451.33+15600=19051.33(元)。
城建税及附加=19051.33×(7%+3%+2%)=2286.16(元)。
合计金额=19051.33+2286.16=21337.49(元)。
(3)



(4)应纳税所得额
=1550000+24000-40000-60000+60000-3451.33-15600-2286.16=1512662.51(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12662.51×25%=378165.63(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387500-378165.63=933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