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扣除限额1=60000×60%=36000(元),扣除限额2=8000000×0.5%=40000(元)。
应纳税调增=60000-36000=24000(元)。
②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因为双方均为居民企业,所以40000元免税。应作纳税调减40000元。
【补充】分配资产250000元减除上述股息40000元的余额210000元,超过投资成本200000元的部分10000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③账务处理错误。2019年度已经作为坏账损失核销,现在收回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应收账款60000
借:应收账款60000
贷:坏账准备60000
正确的处理:
先调减会计利润60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
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收回的坏账损失,应作纳税调增60000元。
④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30000÷(1+13%)×13%=3451.33(元)
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345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财务费用增加3451.33元,利润总额减少3451.33元。
⑤没有问题。
⑥账务处理错误。营业外支出少计=120000×13%=15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600
借:营业外支出15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600
当期增值税应增加15600元。
因增加营业外支出15600元,所以利润总额减少15600元,该资产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应补缴的增值税=3451.33+15600=19051.33(元)。
城建税及附加=19051.33×(7%+3%+2%)=2286.16(元)。
合计金额=19051.33+2286.16=21337.49(元)。
(3)
(4)应纳税所得额
=1550000+24000-40000-60000+60000-3451.33-15600-2286.16=1512662.51(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12662.51×25%=378165.63(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387500-378165.63=933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