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承包人依此做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人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事件2:该工程按全月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人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人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人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问题:1 .对于事件1,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2. 对于事件2,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在本事件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人也不能就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①合同规定承包人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人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自己负责。②取土填方作为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也应由自己负责。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2.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施工方法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人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人不能因为使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