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小王自2021年大学毕业后就在某省会城市甲公司任职,2023年3月自甲公司离职,期间1月和2月均已支付工资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月小王重新入职乙公司工作,当月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20000元,除住房租金外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5月乙公司应为小王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 A.
    (来学网)405
  • B.
    (来学网)555
  • C.
    (来学网)15
  • D.
    (来学网)0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对累计减除费用扣除金额的规定。选项A当选,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累计收入为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2)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时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3)小王在省会城市租房,可以扣除的住房租金为1 500元/月。5月为小王在新单位(乙公司)的第一个月,在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按照1个月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000-5 000×1-1 500×1=13 5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故应预扣预缴税额=13 500×3%=405(元)。选项B不当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考虑减除费用(生计费)5 000元。选项C不当选,在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数时,均按照截至本月的月份数计算,而非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选项D不当选,误认为可以适用“减除费用直接按照60 000元/年扣除”的优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