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3 年4月1日在A市成立,主营业务是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提供软件开发与测试服务,2023年5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2023 年7月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资料1: 2023年7月份发生与增值税相关交易事项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提供服务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明细情况汇总如表(来学网)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合同约定:不含税总售价为100万元,7月至11月每月10日收款20万元。
(3)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一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含税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税的折扣额为20万元,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备注栏中。
(4)领用一批外购材料(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原用于生产软件产品,6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用于职工食堂的智能化改造,领用的外购材料成本为5万元。
(5)在给乙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时,因提前完工确保乙企业成功获得商业机会,收到一笔10.6万元的奖励费。
(6)为生产软件产品购入一栋研发大楼,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备注栏注明了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载明不含税金额合计400万元。
(7)购入生产软件产品所需原材料,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载明的金额3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纸质),注明税额为2.6万元。
(8)为了便于提供软件测试服务的员工工作,从二手车经销企业购人一辆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同时向二手车经销企业索取了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载明金额20万元。
(9)2023年7月财务部门收到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人员在提供软件开发与测试服务时差旅费报销单据(金额单位为“元”):
资料2: 2023年4月份至7月份不含税销售额汇总如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资料3: 2023年5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其他相关资料:当月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1) 根据资料1,逐笔计算上述交易事项2023年7月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2)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2023年度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理由是什么?如果可以享受,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为多少?最早可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3)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23年7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23年7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5)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23年7月即征即退增值税金额。
(6)根据上述资料,分别作出甲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和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