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是一家空调生产销售公司。2022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3000台空调,单位销售价格为0.35万元,单位成本为0.3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50万元,增值税额为136.5万元。空调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
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有权退还空调。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空调的退货率约为10%。
甲公司销售的空调质保期为2年,甲公司2022年9月1日估计除退货外,该批产品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预计为20万元。
2022年该批空调实际发生维修费用3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8%的空调会被退回。甲公司重新估计除退货外,该批空调剩余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预计为12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空调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空调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2022年9月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说明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并编制2022年9月1日与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22年12月31日退货率调整的会计分录。
(4)编制2022年12月31日核算当年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和调整预计维修费用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