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某企业符合转登记条件,咨询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差异。
问题:请分别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含税收入换算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项税额抵扣、税收优惠享受及纳税期限等方面,对两类纳税人适用政策作出比较说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但是对于特殊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9%、6%税率和零税率。对于特殊业务也可以选择适用3%和5%的征收率计税。
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适用3%和5%的征收率。无论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