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大桥由某桥梁工程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某路桥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168根钻孔灌注桩,施工到9-1号陆上钻孔灌注桩时,遇到下列事件:9-1号桩从8月27日9:00开始灌注混凝土,17:19因接到发电机组的电焊机问题导致发电机组故障停电使搅拌站及灌注设备被迫停工,桥梁工程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9:11修复,19:19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9:36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混凝土,19:47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21:37灌注完全部混凝土。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0m,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0.4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47.9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问题:1.该事件所反映施工及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有哪些?2.桩基础该在什么时候进行计量?应按多长给予计量?3.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何为陆上钻孔灌注桩,如何计量桩长,计量的工程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
该项事件反映,承包人和监理都存在严重问题。专业技术水平差,监理基本知识、工程经验、工作经验都很缺乏,没有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违反监理程序、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施工监理。监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差,不严格监理,导致该桩成为一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合格桩。(1)从以下几项中任一项即可判定为不合格桩。①如果钻孔或孔深只有40.4m深,但图纸设计桩长为47.9m,不符设计要求,该桩即为不合格桩。②如果钻孔深度为47.9m,导管长只有40m,导管底距孔底达7.5m,超过规范规定的0.4m,使灌注的混凝土与孔中泥浆混合,混凝土质量不合要求,违反《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的规定,为不合格桩。③如果钻孔深度达到图纸的规定深度,导管也下到规范规定深度,而取出导管只有48m,则可能是在灌注中断2小时后,复工时提起导管断了一截在孔中,使水进人导管中,以后灌注的混凝土不能和以前的衔接而产生断桩,且以后的混凝土与泥浆混合也不合格。④《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规定“首批混凝土拌和物下落后,应连续灌注,不得中断”,而该项工程9-1号桩灌注10个多小时后,中断2个小时,此时首批混凝土已初凝,因此造成“卡管”,以至断桩。(2)灌注中断2小时的直接原因是“发电机组故障”,显然,该工程施工只有一台发电机组,且与其他作业共用(电焊等),无论从该项工程桩基施工要求还是该项工程规模仅一台发电机组显然是不符施工要求的,没有备用发电机组。①如果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只一台,则经监理审查并批准了该施工组织设计,说明监理不是缺乏工程经验就是不认真负责。②如果施工组织设计有多台备用设备,则监理批准分部工程开工,分项工程开工时没有按监理程序检查设备到位情况以及设备的完好情况。(3)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严重违反《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TG10—2016)施工。①承包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桩长,说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作任何记录。每根桩从钻孔起到灌注混凝土后均应作相应的施工原始记录,这些现场施工记录都能说明桩长。如:钻孔记录、清孔记录、灌注前沉淀厚度检查记录,灌注记录,导管下沉深度记录,并应经常测:量混凝土面层高程等记录。②监理工程师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准予进人下一道工序,以上事件反映均未经验收。(4)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计量是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规定的单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完成后经监理检验合格后才准予计量。①该桩虽已完成混凝土灌注但还有后续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如养生,截桩头,无破损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等。因此,还达不到计量的要求。②该根桩综上所述即已构成不合格桩,因此,对不合格桩不能计量。(5)监理应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钻孔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应加强巡视,首盘混凝土浇筑应全过程旁站。该项工程从开始到发生事件后,监理迟迟不到现场,对隐蔽工程监管不力,有严重失职行为。(6)位于陆上干处的钻孔灌注桩,或者施工图设计水深小于2m(含2m)的钻孔灌注桩为陆上钻孔灌注桩。(7)依据设计图纸所示桩长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照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为单位计量。桩长为桩底高程至承台底面或系梁底面。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原始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示的,按图纸标示为准。(8)陆上钻孔灌注桩计量的工程内容:安设护简及设置钻孔平台;钻机安拆、就位;钻孔、成孔、成孔检查;安装声测管;混凝土制拌运输、浇筑;破桩头;桩基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