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市政工程,预算投资45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要求参加投标的主体单位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拟参加此次投标的5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某部分主要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