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公路工程,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经业主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后即向业主提供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28天内仍未收到业主的付款,承包人即在这天停止施工。问题:
承包人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承包人的做法不恰当。因为不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专用条款的规定。根据专用条款第22.2.1条的规定,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属于发包人违约。第22.2.2条规定,面对发包人的违约,承包人应首先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当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应通知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