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担一矿井采区巷道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为15个月,施工单位根据该矿井采区巷道的关系,编制了采区巷道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安排了4个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各施工队伍的施工内容分别为:甲队A、C、J,乙队:B、G、K,丙队D、H,丁队:E。
(来学网)
图1采区巷道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时发现其施工队伍安排不合理,建议只安排3个施工队伍,将J队的施工任务交由丙队去完成,施工单位通过研究,采纳了监理的意见。
在施工进行到12个月末检查发现,甲队施工进度超前,C工程已完成,且J工程已施工1个月,乙队因遇含水地层施工进度拖延,G工程完成,K工程尚未开始,丙队施工进度正常。
问题
1、施工单位编制的原网络进度计划计算工期是多少?为确保工期施工中应重点控制哪些工程?
2、针对监理单位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如何调整丙队的施工任务安排?
3、针对G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突出水事故,说明施工单位可获得索赔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4、乙队施工进度发生拖延后,如果施工进度不变,考虑K工程可安排对头掘进,则应当如何安排方能确保建设单位的施工工期要求?
正确答案:
1、施工单位编制的原网络进度计划计算工期是15天。为确保工期施工中应重点控制A、C、J工程或答成①--②、②--⑤、⑤--⑦。
2、监理单位建议只安排3个施工队伍,将J队的施工任务交由丙队去完成,故丙队施工任务是D、E、H。施工顺序为D—E—H。
3、针对G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突出水事故,如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中已明确,则施工单位不能索赔费用和工期。如在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资料中没有明确,则可索赔。可索赔内容包括工期和费用。
原因是此突出水事故不是施工单位原因,所以给施工单位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是可以索赔的。
4、乙队在12月末完成G工作,施工进度拖延2个月,乙队独立完成K工作(4个月),需工期16个月,比要求工期增加1个月。因甲队可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且K工作可对头掘进。甲队用1个月时间施工K工程。这样乙队用3个月完成K工程。总工期15个月不变。可满足建设单位的施工工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