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

234. 2020年3月28日,某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甲公司负责人说明将于3月30日迁往外省进行经营,因而拒绝接受纳税检查。税务人员认为甲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因此于4月2日向甲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于4月10日前缴纳3月份的应纳税款420000元。4月5日,甲公司开始运输部分货物,经人举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于当日向其下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4月7日前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以未到纳税申报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并拒绝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多次与其协调未果。4月9日,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催缴税款无效后,税务人员在部门主任的批准下,扣押了甲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货物,并进行相应处罚。甲公司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不服,认为法定的纳税期限应是4月15日,在此期限之前税务机关不能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并为此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在4月10日前缴纳税款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在4月7日前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货物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税务机关可以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哪些?该案例中,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执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