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2021年11月29日 来源:来学网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来学网校课程答疑系统每天会收集考生无数的问题,网校老师会在24小时内为考生解答学习上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复习知识点精选,以供考生参考!
【知识点】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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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 |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
动产和权利 |
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
成立要件不同 |
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但要区分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
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
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3..优先受偿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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