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及答案(计算题)
2018年08月13日 来源:来学网计算题
1、国内某高校张教授2016年取得部分收入项目如下:
(1)5月份出版了一本书稿,获得稿酬15000元,后因出版社添加印数,获得追加稿酬500元.
(2)9月份,教师节期间获得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教育部颁发的资金50000元。
(3)10月份取得5年期国债利息收入8700元,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元,某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利息收入1500元
(4)11月份因持有两年前购买的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Q,取得该公司年中股票分红所得200元,随后将该股票卖出,获得股票转让所得50000元。
(5)12月份应A公司邀请给公司财务人员培训,取得收入30000元,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张教授5月份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9月份张教授获得全国教学名师奖金是否需要纳税,说明理由。如需要,计算其应纳税额。
(3)10月份张教授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如需要计算器应纳税额。
(4)11月份张教授所得股息和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纳税,说明理由,计算其应纳税额
(5)回答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对该项纳税事项如何进行处理?
【参考答案】
(1)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元)
(2)不需要纳税。因为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兔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
(3)需要纳税。10月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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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需要纳税。因为税法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应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对A公司的罚款在2600元到15600元之间。
张教授应缴纳的个税合计7740(元)。
2.2017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6年6月以17760万元拍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6年7月起,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一期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6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290万元。
(3)2017年3月该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3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因素,该项目未预缴土地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成本包含的项目。
(2)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岀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本题适用第一种情况。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7760(1+5%)×50%=9324(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600+(9324+6000)×5%=1366.2(万元)。加计扣除(9324+6000)×20%=3064.8(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9324+6000+1366.2+290+3064.8=20045(万元)。(本题没有给出计算开发费用的具体比例,默认用5%计算)
(5)增值额=31000-20045=10955(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955/20045×100%=54.65%,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
增值税=10955X40%20045×5%=3379.75(万元)。
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
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5)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原油50000吨,支付不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包含包装费及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万元。
(2)开采原油1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34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万元、包装费1.17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7.02万元。
(3)将开采的原油1000吨通过关联公司对外销售,关联公司的对外含税售价为0.39万元/吨
(4)用开采的原油2000吨加工生产汽油1300吨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中该石化企业是否应对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的原油计算缴纳资源税,如需要计算缴纳,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答案及解析】
(1)不需要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缴纳资源税的资源的开采地是“境内”,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装费均属于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资源税额=(2340+2.34+1.17)/(1+17%)×10%=200.3(万元)。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应缴纳的资源税额=1000×0.39/(1+17%)×10%=33.33(万元)。
(4)将开采的资源税应税产品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应缴纳的资源税额=2000×2340/6000/(1+17%)×10%=66.67(万元)
2.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共计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
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30000元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60000元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100000元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李某取得的课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e
【答案及解析】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000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1-20000-3500×11=70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0500×30%9750=11400(元)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包括: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
④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800元或20%)。
(5)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李某取得课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4×(1-20%)×20%=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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