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做】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演练十五

2020年10月27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票发行必须同股同价

  B.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C.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D.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股票发行价格不能折价发行。选项B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考题·单选题】(2019年卷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红利

  B.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C.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决策

  D.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票发行价格只能与票面金额相同

  B.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与票面金额相同,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但不得超过票面金额

  C.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与票面金额相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股票发行价格必须超过票面金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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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题·单选题】(2018年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D.公司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选项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选项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考题·单选题】(2016年)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选项CD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的限制,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

  【考题·单选题】(2019年卷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C.股东将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D.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选项A错误。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选项B错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选项C正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管,高管可以买卖本公司股票,只是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12、2016年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标的

  B.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C.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D.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亿元,负债总额5亿元,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5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一批优先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发行量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2元

  B.发行量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22元

  C.发行量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20元

  D.发行量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0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票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即不得超过5000×50%=2500万股),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即不得超过(15-5)×50%=5亿元),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选项AC正确。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该相关事项有(  )。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达5%

  C.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股股东的分类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题·判断题】(2019年卷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可以针对不同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同股同价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例题·综合题】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5年)后再注销。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2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已知:章程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也未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说明】本题为2020年教材P73新增例题,此题部分内容不严谨“()并标记红色”的部分是对其所作的修改。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6)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公司因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丙公司在章程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也未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不能自己长期持有。

  (3)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②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2日前才通知和公告。

  (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丙公司董事会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5)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6)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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